2)第三百四十五章 开庭举证_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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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向了秦牧。

  秦牧点了点头,当即站了出来:「起因是这样的,四日前,我方老人在晋河的某段流域内,因购买的鱼缺水,打算借助河水换水的时候,不小心导致大量鱼儿逃逸。」

  「但却被下游的齐亮磊、张春花等人强行拿走。」

  「我方老人在得知情况后,曾主动向七人进行协商,希望起能够归还这些鱼,可七人态度恶劣,始终声称不还......」

  在陈述事实这个阶段。

  秦牧没有任何添油加醋,而是如实的将事情原委讲述了一遍。

  当时的现场

  还有许多围观群众,都可以证实他所言的真实性。

  齐亮磊七人根本没有还鱼的任何打算,即便民警来了,他们也一直拒不归还。

  「对方的行为,非法侵占我们的个人财产,且拒不归还,构成了侵占罪,因此我方恳请法院就齐亮磊七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判处,判处齐亮磊有期徒刑六个月,判处......」

  紧接着。

  在量刑建议上,秦牧给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。

  这个量刑

  其实并不重,他也没有特意给对方加重罪名。

  一切

  都是齐亮磊七人自找的。

  实际上。

  他们要是老老实实还鱼的话,他也不会追着他们穷追猛打。

  「被告方,对于原告方律师刚才所说,你们有什么要辩述的吗?」周全民听完秦牧的阐述,再次看向了齐亮磊七人。

  齐亮磊七人对视了一眼。

  从未经过如此阵仗的他们,只能求助的看向了律师苗航。

  「咳咳,尊敬的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,在这里我要阐述清楚一点的是,这些鱼固然是原告方的,但并非是意外流落到晋河中的,而是他们故意放生的。」

  苗航深吸了一口气,按照原定的计划答辩道:「我方认为,这些鱼应当属于遗弃物,而非遗失物。」

  「在物权上,这些鱼并非任何个人所有。」

  「因此,我方当事人获取了鱼之后,没有归还的行为是合理且合法的,并不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。

  「请法院查明事实,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。」

  说完该有的答辩后。

  他便退回了自己的坐位上。而周全民闻言,微微蹙眉。

  略作总结后。

  开口道:「关于本案,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属于遗失物,接下来本案将围绕此点进行审理展开。」

  在开庭前,他就详细了解过这起案子。

  毕竟

  晋城现在的刑事案子越来越少,他专门审理刑事犯罪的审判长已经闲好久了。

  在这个案子里。

  秦牧虽然描述中,说的是无意中让鱼跑了。

  但

  李卫国所换水的区域,属于放生点附近。

  这一点尤其可疑。

  如果李卫国真是放生的话,那案情就截然不同了。

  法律是讲究逻辑的。

  每个细节之处,都需要仔细推敲,才能确定。

  「现在,进入举证、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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